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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葛海锋、崔勇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海锋,崔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葛海锋,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涞源县人,现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崔勇超,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葛海锋申请执行崔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