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张发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张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发连,农民。本院在执行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与张发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终2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