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火星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火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65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火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李浩。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火星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宝霞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人民陪审员 赵丽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