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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7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新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创新科技广场西座2003、2005,组织机构代码66705532-5。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被执行人杨新国,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新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总计154.13元,并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立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