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智鹏与牛国忠、王凤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鹏,牛国忠,王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杨智鹏,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延吉市进学街文胜委十四组。被执行人:牛国忠,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敦化市丹江街林泉社区江东南山小二楼528栋。被执行人:王凤珍,女性,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敦化市丹江街林泉社区江东南山小二楼528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智鹏与被执行人牛国忠、王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智鹏与王凤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7504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洪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