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48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叶宏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展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叶宏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展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8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叶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50-1-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1686139。法定代表人殷治玲,重庆叶宏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展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四公里浸水垭,组织机构代码203179442。法定代表人辜慧仙,重庆展煌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展煌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590.93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展煌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一台,无法找到故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展煌工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屋登记等信息。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钢材违约金165409.07元,违约金4960元,保全费458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344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85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官心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