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490季玉祥与邹鹏、杨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玉祥,邹鹏,杨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1490号原告:季玉祥,男,198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清(特别授权),南通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鹏,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杨飏,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季玉祥与被告邹鹏、杨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玉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鹏、杨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玉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6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季玉祥与被告邹鹏系朋友关系。被告邹鹏、杨飏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8日被告邹鹏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2016年11月21日被告邹鹏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分别约定2016年12月17日及2016年12月20日一次性还清,不能按期限还款,则需承担未还款项20%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邹鹏未应诉答辩。被告杨飏未应诉答辩。原告季玉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两张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上述证据经过了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据此,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两被告于2007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18日,被告邹鹏向原告季玉祥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期至2016年12月17日止,不按期限还款,借款人需向出借人每月支付未还款项20%违约金,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016年11月21日,被告邹鹏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期至2016年12月20日,不按期限还款,借款人需向出借人每月支付未还款项20%违约金,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邹鹏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据及当事人陈述为据足于证明。原告已履行了50000元的出借义务,被告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归还本金。逾期未归还,原告主张20%的违约金即10000元,未超过法律及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被告杨飏未提出抗辩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飏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邹鹏、杨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鹏、杨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季玉祥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合计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990元,由被告邹鹏、杨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顾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人民陪审员 XX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