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祥俊与裴志刚、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祥俊,裴志刚,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7101民初109号原告:崔祥俊,男,汉族,1967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潭,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志刚,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封,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崔祥俊与被告裴志刚、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崔祥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祥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裴志刚、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祥俊撤诉。案件受理费3046元,减半收取1523元,由崔祥俊负担。审判长强唐生审判员刘坤审判员宋辉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