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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他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碧海蓝天商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碧海蓝天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他37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2088号盐田区行政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8007544377C。负责人:李金泉。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汉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碧海蓝天商场,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与海涛路交汇处碧海蓝天明苑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72823L。法定代表人:李会娟。关于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申请执行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碧海蓝天商场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审170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8执463号。关于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及其门店、关联公司群体性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系列案件,因其涉及区域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为了集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统筹分配变现款项,确保后续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审1700号行政裁定书指定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审判长  朱轶超审判员  邢增陶审判员  张文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志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