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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咸阳渭城区x公司申请执行杜x、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渭城区x公司,杜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渭城区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永嘉都市花园****号。法定代表人刘卫斌,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x,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四路*号枫林绿洲**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4********。被执行人李x,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勤俭北巷**号。公民身份证号:6104041971********。申请执行人咸阳x公司申请执行杜x、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咸阳渭城区永泰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113号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