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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7866号

曹文凯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文凯,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866号

原告:曹文凯。

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原告曹文凯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李卓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文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文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文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卓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红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