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郑海莲与郑学荣、曹廷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莲,郑学荣,曹廷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郑海莲,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郑学荣,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曹廷有(系被告郑学荣丈夫),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海莲与被执行人郑学荣、曹廷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郑海莲以郑学荣已返还其欠款150000元,并对剩余部分欠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源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