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刑更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邢帅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542号罪犯邢帅,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尚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书,以邢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该一审判决作出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2633号刑事裁定书,准予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3)张刑执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5)张刑执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涿鹿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涿鹿监狱认为,罪犯邢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记功2次,表扬3次,狱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建议对罪犯邢帅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邢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耿淑君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