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辖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永臣与王志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臣,王志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臣,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兰浩特市。上诉人王永臣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3民初1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永臣上诉称,王志刚的诉讼应到王永臣的居住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起诉,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所租赁土地位于扎赉特旗境内,该合同履行地为扎赉特旗,故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永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安明煜审判员陈丽审判员罗延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曲世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