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尹孝芳与程正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孝芳,程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298号申请人:尹孝芳,女,汉族,1974年1月29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程正生,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尹孝芳与被申请人程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尹孝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程正生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六里冲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皖(2016)六安市裕安不动产权第00000**号,查封的价值以25万元为限。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尹孝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正生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六里冲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皖(2016)六安市裕安不动产权第00000**号,查封的价值以2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狄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