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方光华与罗清珍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光华,罗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方光华,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清珍,女,1944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方光华与罗清珍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登寿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