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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靓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靓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6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靓,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高中文化,江西某公司驻津办���处销售员,户籍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李靓被控交通肇事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5日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6日0时48分许,被告人李靓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的红色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红桥区西站西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近洪湖南路下桥处,因超速行驶及雨天路滑致使行车失控,发生与桥体两侧隔离设施先后碰撞的事故,其间李靓所驾车辆与沿西站西大桥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徐某所驾宾力牌二轮电动车发生接触,造成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报警,李靓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靓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8.4㎎/100ml。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靓所驾车辆后部右侧与徐某所驾车辆后部发生过接触,徐某当时为由南向北行驶;李靓所驾车辆灯光性能合格;事故发生时李靓驾车最小行驶速度为106㎞/h。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的损伤及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其损伤构成重伤一级。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肇事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彭某、辛某、尤某、徐某1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靓的供述,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检验、车辆碰撞痕迹检验、事故时肇事汽车车速检验、被害人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靓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靓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李靓没有辩解、辩护意见,也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6日0时48分许,被告人李靓酒后超速驾驶牌照号为津H×××××的红色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红桥区西站西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近洪湖南路下桥处,李靓所驾车辆与桥体两侧隔离设施发生碰撞,其间李靓所驾车辆与沿西站西大桥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徐某所驾宾力牌二轮电动车发生接触,造成徐某左侧额颞顶急性创伤性硬膜下血肿、脑疝、弥漫性轴索损伤、双侧额叶、基底节区、左侧颞叶、顶叶、枕叶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双额颞骨颅骨骨折、右额颞顶头皮血肿、右额颞皮肤擦伤、左拇指指间关节半脱位等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证人尤某报警,李靓��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送检的李靓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8.4㎎/100ml。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靓所驾车辆后部右侧与徐某所驾车辆后部发生过接触,徐某事故时是由南向北行驶;事故发生时李靓驾车最小行驶速度为106㎞/h。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的损伤及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其损伤构成重伤一级。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受理后,李靓先行赔付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徐某法定代理人徐某1(徐某之父)对李靓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李靓从宽处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靓对徐某的赔偿问题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彭某、辛某、尤某、徐某1、胡某证言,辨认笔录,李靓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医学影像学检查诊断报告书,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李靓驾驶证信息查询、津H×××××车辆信息查询,车辆买卖协议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被告人身份证明,李靓先行赔付赔偿款凭证、徐某1出具对李靓的谅解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重伤,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靓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李靓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李靓属过失犯罪,李靓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先行赔付一定损失、赔礼道歉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对李靓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管友樵人民陪审员  索丽珍人民陪审员  薛 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魏计星书 记 员  罗 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