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张飞与凌启福、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凌启福,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萧县凤山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826号原告:张飞,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安徽刘金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启福,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玉宁街62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凤山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靳萍。原告张飞与被告凌启福、被告黄山兴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被告萧县凤山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萧县凤山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飞申请撤回对被告萧县凤山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飞撤回对萧县凤山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裁决时处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