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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4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刑初62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3月15日被逮捕,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7]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开始,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和另外2名同案人(身份不明)合伙在位于潮南区成田镇西岐爱乡路北东二巷1号被告人孙某某住家阳埕外的空地上一棚子中开设“暗宝”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孙某某负责假装参与赌博吸引他人参与赌博,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操作赌具,另外1名同案人负责收付赌款。同月6日晚上,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并扣押赌具“暗宝”2枚、木板1块和赌资人民币3400元。经查,该赌场开设期间,先后共吸引20名以上参赌人员到场参赌。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案现场、赌具和赌资拍照,治安管理大队抓获经过说明,成田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和证人孙某新、孙某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摊供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均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随案赌资人民币3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宏新人民陪审员  申剑锋人民陪审员  侯钦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晓敏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