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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亭亭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亭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刑初2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亭亭,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辩护人周酩和,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亭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员江政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亭亭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李亭亭与蒲某约定以每颗16元的价格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由李亭亭以每颗14元的价格提供毒品,蒲某收取2元差价)。2017年6月20日,蒲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李亭亭,约定由李亭亭带2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到重庆市大渡口区博圣酒店贩卖给蒲某的朋友。同日凌晨4时许,李亭亭到达交易现场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亭亭身上查获手机一部,黑色眼镜盒(内有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66克)一个。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亭亭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亭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李亭亭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李亭亭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系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其家庭情况十分困难。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亭亭与蒲某约定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由李亭亭供货,以12元一颗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蒲某联系买家,以16元一颗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中间赚取差价由二人平分。2017年6月20日,蒲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李亭亭,约定由李亭亭带2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到重庆市大渡口区博圣酒店贩卖给蒲某的朋友。同日凌晨4时许,李亭亭到达交易现场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亭亭身上查获一部手机,一个黑色眼镜盒(内有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66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文书证据。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20日凌晨4时许,李亭亭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博圣酒店大厅被民警抓获。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2017年6月20日4时许,民警依法从李亭亭处查获并扣押、封存其使用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一个黑色眼镜盒,眼镜盒内装有用蓝色封口袋封装的可疑红色药丸,净重19.66克,并提取检材3颗送检。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对蒲某使用的金色三星智能手机进行检查,读取了蒲某与李亭亭联系贩卖毒品���记录。6、证人蒲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蒲某曾向李亭亭提出乐山有个朋友想来重庆找毒品来源。蒲某与李亭亭约定,由李亭亭供货,上家是每颗麻古12元,蒲某联系买家,并报价每颗麻古16元,中间赚取差价由二人平分。6月19日晚,蒲某微信联系李亭亭:乐山的朋友到重庆来,并带了现金想买1500-2000颗麻古回去。李亭亭表示:先带一包200颗,如果对方需要,把钱收了,再告诉对方取货地点。蒲某表示同意。约凌晨4点,李亭亭到达大渡口区博圣酒店大厅,被民警抓获。7、被告人李亭亭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5月,李亭亭从李江川处拿到一批价格10元一颗的麻古。蒲某提出乐山有个朋友“虎哥”要来重庆,购买力度很大,二人可以联手,由李亭亭供货,蒲某联系买家,中间赚取差价由二人平分。李亭亭表示同意,当天就以12元的价格��了30多颗麻古样品蒲某。第二天,蒲某告诉李亭亭对方认为要价太高,李亭亭表示最低价格要16元一颗,中间4元的差价由二人平分。6月19日晚,蒲某微信联系李亭亭:对方接受16元一颗的价格,并确定要1500颗。李亭亭表示:先带一包200颗,把钱收了,再告诉对方取货地点。蒲某表示同意。约凌晨4点,李亭亭到大渡口区博圣酒店大厅准备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手上的黑色眼镜盒内查获200颗麻古。8、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亭亭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李亭亭明知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予以出售,总重量19.6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亭亭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亭亭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存在数量引诱、犯意引诱,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案发前,李亭亭已持有毒品待售,采取特情贴靠破获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对被告人李亭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亭亭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亭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66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熊曼倩人民陪审员  曾维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