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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彭某会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会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会,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7年3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3月1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8910971040。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会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会及辩护人蔡仁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4月1日17时许,彭某千(已判)在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医专附近欲进入华盛天下城工地,与看守工地人员谢某靖、谢某波、陈某东(均已判)发生口角,彭某千打了谢某波一耳光,谢某波、谢某靖、陈某东三人对彭某千进行殴打。后彭某千不服,打电话邀约梁某(已判)、孟某(死者)等人来现场帮忙,孟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彭某会来现场帮忙,此时工地一方谭某辉(已判)也打电话叫陈某帽(已判)带人来现场帮忙,同时工地方覃某国(已判)也准备了羊镐、钢管、铲子等工具并嘱咐工地在场人员谢某靖、谢某波、陈某东等人各自做好打架准备。随后彭某会伙同孟某、梁某等人手持管杀冲进华盛天城工地内对工地人员谭某辉、覃某国、谢某靖、谢某波、陈某东进行砍杀,工地方也持械对抗,同时工地方的陈某帽、陈某云、何某泉(已判)三人携带砍刀进入工地趁彭某千一方人员不备,对其进行砍杀。陈某帽抢走梁某手上管杀后将彭某会砍倒在地,又将孟某颈部砍伤,彭某千一方不敌逃出工地,陈某帽、谭某辉等人追出后返回,在工地大门口的门卫室前,覃某国、谢某波、陈某东又持械对受伤躺地的彭某会进行殴打。此次斗殴中,梁某、谭某辉、覃某国等数人被砍伤,孟某重伤死亡。经鉴定,孟某系他人使用锐器砍击左颈部,致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覃某国的损伤属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会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会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会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会聚众斗殴的事实成立、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华盛公司”代陈某帽等人赔偿了被害人孟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彭某会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彭某会系网上在逃人员,于2017年3月10日被抓获归案。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被判处刑罚情况。4、“华盛天下城”工地大门前监控视频截图,证明2014年4月1日16时至17时斗殴现场的情况。5、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孟某接到彭某千的电话,赶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的华盛天下城工地大门时,看见彭某千与梁某、“平丫子”及另几个人。梁某突然拿着“管杀”带头冲进了工地。接着一些人也拿着“管杀”跟着冲了进去与工地里的人砍了起来,孟某看见彭某会被人砍倒在工地内,孟某因脖子受伤倒在了马路对面的地上。孟某赶紧与人一起将孟某送往了医院,但孟某最后仍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6、证人杨某万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日下午,杨某万在保安室值班。有一男子因没有出示“通行证”要开车进工地,被工地看守人员拦着,结果双方吵了起来。被劝开后,开车的人便打电话找人。不久,便有10几个年轻人冲进来与工地上的人打了起来。因见场面混乱,杨某万只是远远躲着,因此不清楚打斗的具体过程。事后,杨某万看到有名脖子流血的男子倒在工地外的马路上。7、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4点多钟,彭某千打电话给沈某称“华盛天下城”的保安不让他进工地,还动手打了自己,沈某赶到工地大门时,彭某千当时对沈某讲不找公司的麻烦,只找打了自己的保安。沈某看见梁某为首的10余人全部拿着管杀、开山刀冲进工地与看守工地的保安队人员打在一起,随后便看到梁某一方的一名男子捂着脖子走出了工地大门。8、证人周某兴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周某兴正在案发现场旁的工地上指挥桩机进行施工,看见有名男子因没有通行证欲进入工地被看守工地的保安拦住,后双方发生吵骂。因该男子先动手打了其中一名保安,一旁的多名保安遂持安全帽打那名男子。在被保安人员劝开后,该男子打电话喊人,该男子所喊的人陆续过来,因突然看见有人拿着长砍刀冲进大门,周某兴赶紧躲到了一边,接着看见里面的保安人员拿着洋镐、铁铲等工具与对方对打起来。看见有一名男子倒在大门对面的马路边。9、证人岳某锴的证言(时任“华盛天下城”项目部负责人),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岳某锴接华盛公司的沈某的电话赶到工地,岳某锴劝彭某千等人不要打架。彭某千叫来的10多个人与工地上的保安在大门的栏杆前对峙着,突然这伙人中有人跑到马路对面一台黑色小车上拿了几把“管杀”冲进了工地的大门内,着黑色马甲的男子接过一把“管杀”后,一伙人首先砍向一名着白色上衣的胖保安(指覃某国),接着与大门内的保安对打起来。岳某锴赶紧躲进了沈某的车内,不到一分钟,孟某捂着左边脖子往外跑,彭某千一伙人接着被工地的保安追出了大门。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日下午4点多钟,彭某千开着台黑色奔驰车想进入工地,因没有“通行证”,被拦住。双方发生了吵骂并有肢体冲突。彭某千一面打电话告诉他人称自己在工地被人打,要人过来帮忙。覃某国遂动手将大门旁正在施工的工人所用的锄头、洋镐等工具收集到一边。在彭某千所叫的人陆续来到工地门口时,陈某帽也来到了工地。杨某退进了门前的保安室内。突然看见梁某、“卷子”拿着“管杀”冲进工地对着覃某国就砍,孟某及“平丫子”及几个人也拿着“管杀”冲进工地砍人,谭某辉见状便拿起工地平时砍草用的镰刀冲上与对方对砍在一起,陈某帽冲上去从对方人员手中抢过一把“管杀”,在与对方对砍过程中朝孟某的上身砍了一刀。杨某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平丫子”进行了指认。11、证人向某清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双方打架的起因及经过,并证明工地的内保人员从地上捡起钢筋与对方7、8个带刀的人打了起来的有关事实。12、证人王某华、周某春、向某、周某军、王某军、杨某润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工地门口有人发生斗殴的有关事实。13、同案人彭某千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彭某千欲进华盛天下城的工地,因没有通行证,被大门口的保安拦住。彭某千与保安发生了争吵与肢体冲突,彭某千打电话将被打的情况告诉了自己的舅舅孟某、孟某,还联系了梁某及曾强斌、彭某会、“平丫子”等人,这些人也陆续来到了工地门口。彭某千冲进工地后,操起一把铲子与对方舞了起来,接着被人追出了工地。辨认笔录证明,经彭某千辨认,辨认出2014年4月1日同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系彭某会。14、同案人梁某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梁某先后接到彭某千、孟某的电话,称彭某千在“华盛天下城”工地被人打,要梁某赶紧过去。梁某赶到工地门口时,孟某打电话称出了车祸,要梁某送钱过去。梁某随即开车赶到孟某出车祸的现场替孟某赔了钱,之后开车随孟某到孟某的家中,将原本放在孟某车尾箱的六、七把“管杀”搬到了梁某驾驶的小车后座上,后开车与孟某一起返回到工地的大门前。孟某便讲“不谈了,给我搞”。梁某、彭某会等人闻声后即到梁某车上取出“管杀”冲进了工地。梁某不但手中的“管杀”被抢走了,而且头上还被砍了一刀。当梁某跑回车上重新拿了把“管杀”准备再次往工地里冲时,因看见自己一方的人都在往外跑,梁某便跟着跑往了马路对面,并看见已跑到梁某车前准备拉车门的孟某正往地上倒,左侧的脖子上出了很多血。梁某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辨认笔录证明,经梁某辨认,辨认出2014年4月1日同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系彭某会。15、同案人陈某帽供述,证明陈某帽主要职责是协助保安人员看守工地,负责工地安全。4月1日下午4点左右,覃某国、谭某辉先后打电话联系陈某帽,称可能要打架,让陈某帽带“家伙”过去帮忙。当陈某帽联系何某泉准备砍刀等凶器,并驾车与陈某云接何某泉一起赶到工地外时,对方已拿着“管杀”等凶器冲进了工地。陈某帽赶紧转身追过去,并经陈某云的协助在大门口从对方一人手中抢过一把“管杀”,之后先在门卫岗亭附近将对方一与覃某国对砍的黑衣男子砍倒在地,后见谭某辉头部在流血,便从侧面朝与谭某辉对砍的人的肩膀附近砍了一刀,接着与手拿钢管、木方的覃某国、谭某辉、谢某靖、谢某波、陈某云、陈某东、何某泉等人一起将对方从工地追到了马路对面。陈某帽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16、同案人覃某国供述,证明在“华盛天下城”负责配合正规保安人员看守工地,验看外来人员是否有通行证。4月1日下午4时许,彭某千开着台黑色的奔驰轿车要进工地,因没有通行证被覃某国、谢某靖、谢某波、陈某东几个人拦住。因由此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彭某千给人打电话称自己被人打,要人带东西到工地上来。见此情况,覃某国便从工地收集了钢管、铲子及洋镐等器械,还与谢某靖、谢某波、陈某东等人打招呼,要他们找东西准备防身,而且还与陈某帽通电话,称工地出事了,可能要打架,要陈带人过来帮忙。谭某辉闻讯来到大门口后,也与彭某千发生了争执。没过多久,对方就有人拿着“管杀”等冲进了工地,覃某国在躲过对方一刀后拿起一根事先准备的钢管与对方对打,没一会,对方的人突然都跑出了工地。覃某国一伙追出工地后,见对方有名流血的男子躺在了地上,便停下返回了工地。覃某国后来用的“管杀”及陈某帽用的“管杀”都是从对方手中抢过来的。覃某国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17、同案人谭某辉供述,证明2014年4月1日下午,因华盛公司的工地负责人丁前进通知公司组织了客户到工地看房,负责工地安保工作的谭某辉组织了工地的保安人员及公司的内保人员加强大门值班,4时许,接到大门口有人打架的报告后,谭某辉即赶到现场,与彭某千发生争执。因双方互不让步,彭某千还在打电话喊人准备闹事,谭某辉便电话联系了陈某帽,要陈快点带人过来。谭某辉交待谢某靖、谢某波、陈某东、覃某国等人防备对方冲进来打架。不久,对方有7、8个人手拿“管杀”冲进工地大门对着覃某国等人砍了起来。谭某辉被人从身后用“管杀”砍伤脑袋。一阵混乱后,谭某辉等人将对方的人员追出了工地大门。谭某辉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18、同案人何某泉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陈某帽打电话要何某泉准备砍刀等凶器,之后到何某泉后一起来到“华盛天下城”工地门对面的马路边。陈某帽下车到工地内打了一转后返回车里时,突然冲向工地。何某泉立即拿出两把砍刀,递了一把给陈某云后,冲进了工地大门。见一名男子正在砍陈某帽,何某泉便从身后朝该男子砍了一刀,之后便转身跑开了。何某泉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19、同案人陈某云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4点多钟,陈某云与陈某帽在一起,陈某帽接到一个电话后,称“华盛天下城”工地有人闹事,邀陈某云过去帮忙。陈某帽开车与陈某云开车接了何某泉,后三人一起来到工地的大门对面。陈某帽下车到工地内转了一圈刚准备上车,见有人手拿管杀冲向工地,便跑了过去。陈某云见状赶紧下了车,在接过何某泉取出的砍刀后,陈某云、何某泉一人持一把砍刀跟在陈某帽后面跑向了工地。见有人要砍陈某帽,陈某云遂上前朝其中一人的手臂上砍了一刀,之后舞着刀跟着陈某帽的后面冲进了工地,随后又跟着众人一起出了工地大门并回到了陈某帽的车上。陈某云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20、同案人谢某靖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彭某千当时开着台小车要进入工地,由于没有通行证,被覃某国、谢某波拦住并与谢某波发生争执,还动手打了谢某波一耳光,结果遭到谢某靖、谢某波、陈某东等人围殴。彭某千便给人打电话,喊来了两辆车停在了大门口,谭某辉见状便打了电话喊人过来帮忙,没几分钟,便有四五个人拿着砍刀冲进了工地,谢某靖与陈某东、谢某波、谭某辉等人见状马上拾起旁边的钢筋、木棒等器械冲了上去,谭某辉喊的陈某帽、何某泉等3人也从工地外面冲进来一起与对方的人对打在一起,很快将对方追出了工地。谢某靖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21、同案人陈某东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4时许,陈某东在工地门前值班,当时彭某千开着一台小车要进工地,由于没有出入证,被拦住。不知什么原因彭某千将谢某波扇了一巴掌,谢某波一还手,陈某东与谢某靖等人便一起上前帮忙打人。被劝开后,彭某千就打电话找人,要人过来砍人。覃某国也将情况打电话告诉给了谭某辉。陆续来了十几个人声称要打谢某波。见谭某辉上前与对方带头的男子理论,陈某东便进到了门卫室内。没过多久,大门口突然打了起来,其中还有四五个人拿着砍刀。陈某东见状便冲出去找了把洋镐与彭某千对打,但都没有打到对方。回来时见对方有个穿黑衣服的男子躺在路上,被陈某东踢了几脚,覃某国、谢某波、谢某靖也用手里的东西分别打了那男子。陈某东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22、同案人谢某波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欲开车进工地的彭某千因没有进出工地的通行证被谢某波及覃某国、陈某东等人拦住后,与谢某波发生口角。因彭某千动手打谢某波,结果遭到谢某波、谢某靖殴打。被覃某国等人劝开后,双方仍继续吵骂。见彭某千在打电话喊人,覃某国也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了保安经理谭某辉。有6、7个男子突然拿着“管杀”冲进工地开始砍覃某国,谭某辉见状赶紧喊帮忙,谢某波拿着根废弃的铁栏杆、陈某东拿着把铁锹与其他人一起冲上与对方的人对打,很快将对方的人赶出了工地大门。谢某波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23、被告人彭某会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下午4时许,其接到朋友孟某的电话称其侄子在华盛天下城被人打了,要其过去帮忙,后其赶到医专对面的华盛天下城工地伙同孟某等人手持管杀与工地方的人进行斗殴的有关事实,同时对视频截图中本人及同案人进行了指认。24、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怀鹤)公(刑)鉴(法尸)字[2014]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孟某自左后颈上部向左侧颈部至左胸锁关节有一15.0×4.5cm创口,创缘整齐、创周无挫伤带,可见左颈部肌群断裂,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完全断裂,第5颈椎左侧椎弓根劈裂骨折,可直视脊神经部分断裂。右侧腰部有一大小为2.0×0.1㎝斜行浅表创口。四肢未见脱位征象。常规解剖颅腔、胸腹腔除抢救时致胸骨体下部及第4、5、6、7肋骨骨折外,余均未见异常。结论:系他人使用锐器砍击左颈部,致左颈部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属他杀。25、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怀鹤)公(刑)鉴(法伤)字[2014]82、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分别证明梁某因头左顶部有一2.0×0.1cm创口,边缘整齐,创周无挫伤带,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覃某国因右眼眶外侧有一4.3×0.2cm浅表划痕、左上臂外侧分别有5.5×0.5cm及4.0×0.2cm浅表划痕、左肘关节桡侧有一1.0×0.1cm创口、右肘关节背侧有一2.0×0.2cm划痕,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6、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出具的怀公(刑)勘[2014]419-1、419-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和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确认的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华盛天下城”项目工地西侧的工地大门附近。在大门内门卫岗亭前的水泥路面及大门外的地上有多处血迹,并在大门口提取到长138cm的蓝色空心方型铁管一根及长22cm的铁铲头一把、在保安室南墙外侧提取到长127cm的“T”型铁管一根、在岗亭北墙外墙脚中部提取到长79cm(刀柄上带有血痕)的长木柄茅镰刀一把。在保安室西南侧“华盛天下城”一标项目部院内南侧的板房与围墙间的过道内发现并提取到长度分别为134.5cm、143cm、132cm、135cm的长柄砍刀(俗称“管杀”)四把,长度分别为79cm、80cm的砍刀两把。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会受他人邀约与彭某千、梁某等人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积极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会聚众斗殴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尹莹洁人民陪审员  郑延辉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