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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7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郑雷雨、林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雷雨,林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7000号申请执行人:郑雷雨,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锋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雨,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135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雨的银行存款645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