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于福文因与被申请人薛世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福文,薛世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9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福文,男。委托代理人:王兴江,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世武,男。委托代理人:满晓军,永登县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于福文因与被申请人薛世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2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于福文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薛世武之间根本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际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女婿汪虎勤之间形成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从申请人出具的收条中,不能完全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购买房屋的合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构成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和汪虎勤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后因汪虎勤是城镇户口,无法给其办理房屋和土地过户登记而解除,且申请人已向汪虎勤退还了购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薛世武认可于福文与汪虎勤之间买卖的房屋与本案系同一标的物,于福文提供了其与汪虎勤之间的购房协议予以抗辩,本案所涉购房款的来源、付款主体、付款方式等事实尚不确定,生效判决认定薛世武与于福文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关系依据不足。于福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