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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雪英申请执行彭军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英,彭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403号申请人李雪英,女。被申请人彭军平,男。本院在执行李雪英申请执行彭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