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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5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孟泽芬与孟凡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泽芬,孟凡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5810号原告:孟泽芬,女,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被告:孟凡杰,男,成年,汉族,住仁怀市。原告孟泽芬与被告孟凡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孟泽芬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泽芬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孟泽芬负担。审判员  苏朝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