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真颖与被执行人曾付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真颖,唐元,曾付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吴真颖,女。被执行人唐元,男。被执行人曾付顺,男。被执行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国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50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唐元,曾付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元,曾付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元,曾付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元,曾付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