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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8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俊霞与谷素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霞,谷素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8514号原告:李俊霞,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谷素玲,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李俊霞与被告谷素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