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8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俊霞与谷素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霞,谷素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8514号原告:李俊霞,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谷素玲,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李俊霞与被告谷素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俊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