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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7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7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男,1960年1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46年11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刘某之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焕斌,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8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袁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袁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九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四千九百六十二元五角,由袁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刘福春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晓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