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喜梅与范妞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梅,范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梅,女,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范妞,女,汉族,1950年12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喜梅与范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84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