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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喜梅与范妞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梅,范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梅,女,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范妞,女,汉族,1950年12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喜梅与范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84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