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朱学义、王春梅、宁夏新隆晟冶金有限公司、马红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朱学义,王春梅,马红芳,宁夏新隆晟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负责人:王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博,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学义,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王春梅,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马红芳,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新隆晟冶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新隆晟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太沙工业园。本院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朱学义、王春梅、宁夏新隆晟冶金有限公司、马红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朱学义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号房产,被执行人王春梅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乌金小区*幢*号房产,被执行人朱学义、王春梅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裕民北路帝景家园*幢*单元***号,*单元***的房产,并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上述房产以物抵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学义、王春梅、马红芳、宁夏新隆晟冶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朱学义、王春梅、马红芳、宁夏新隆晟冶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博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