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县来福建材厂与唐伟、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来福建材厂,唐伟,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847号原告:乌鲁木齐县来福建材厂,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营者:刘福来,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住乌鲁木齐县。委托代理人:柳文杰,乌鲁木齐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伟,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朝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霞,女,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原告乌鲁木齐县来福建材厂与被告唐伟、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乌鲁木齐县来福建材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县来福建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乌鲁木齐县来福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