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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志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733号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任公司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强,男,1974年9月12日生,现住平定县。该公司员工。被告:蔡志峰,男,1973年3月4日生,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军人民陪审员  赵国慧人民陪审员  王世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