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惠平与黄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惠平,黄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惠平,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乐平,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另案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国 安执行员 彭 标 文执行员 余 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黄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