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6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某某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垦支行、北京某某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卞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垦支行,北京某某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卞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某某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垦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某某市。负责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883室。法定代表人梁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卞某。被执行人卞某,男,住西安市。被执行人胡某某,女,住西安市。某某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垦支行、北京某某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卞某、胡某某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圆执字第001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卞某、胡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6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维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