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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庆林与余敬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林,余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林,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余敬忠,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2017)鄂1125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林与被执行人余敬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庆林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277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