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4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寄光诉晋宁鑫卯经贸有限公司、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唐建辉、许建云、牛玉婷、周祖俊、常云荣、云南裔惠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德谦、青钰棋、大理州宏发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寄光,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唐建辉,许建云,牛玉婷,周祖俊,常云荣,云南裔惠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德谦,青钰棋,大理州宏发物流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815号之一原告李寄光,男,汉族,1949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上蒜乡石将军。法定代表人:唐建辉。被告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企业孵化楼1101号法定代表人:唐建辉。被告唐建辉,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被告许建云,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被告牛玉婷,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被告周祖俊,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被告常云荣,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云南裔惠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2楼F-212号。法定代表人:青钰棋。被告宁德谦,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被告青钰棋,女,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被告大理州宏发物流公司,住所云南省祥云县祥城镇华严社区5组(原告诉状称)。原告李寄光诉被告晋宁鑫卯经贸有限公司、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唐建辉、许建云、牛玉婷、周祖俊、常云荣、云南裔惠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德谦、青钰棋、大理州宏发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寄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寄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寄光负担,余额135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李寄光。审 判 长 冷 雨 静代理审判员 郑代园子人民陪审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涵 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