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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丽英与孔文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英,孔文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63号原告:吴丽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飞,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慧,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文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399468222,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501号。诉讼代表人:蒋阮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公司员工。原告吴丽英与被告孔文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吴丽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丽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丽英撤诉。审 判 员 徐连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方艳婷书 记 员 杜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