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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吴燕琴、游军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燕琴,游军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2155号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68号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292005X3。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杏平,浙江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飞,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吴燕琴,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遂昌县。被告:游军威,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遂昌县。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记汽贸)与被告吴燕琴、游军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燕琴归还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7163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各笔垫付款垫付之日起按16‰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2、判令被告游军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燕琴、游军威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30日,被告吴燕琴为购买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与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之江支行)签订《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合同》,约定:吴燕琴购买车辆品牌型号为北京现代,车辆总价125800元;金穗卡(卡号6228360069136001)透支额度102697元;透支款分36期等额归还,每期2853元;透支额分期还款手续费8730元,吴燕琴授权农行之江支行一次性从其透支账户直接扣划。被告吴燕琴以其所购买的与被告游军威军共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BEMDAFC8DZ199780、发动机号为DB743373)为抵押物与案外人农行之江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为上述《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于2013年9月22日办理抵押登记。原告谭记汽贸向案外人农行之江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自愿为上述《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合同》在透支本金102697元及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向农行之江支行提供保证金,授权农行之江支行在被告吴燕琴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时,有权扣划保证金用以垫付。被告游军威向农行之江支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为《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原告谭记汽贸与被告吴燕琴、游军威签订《担保协议书(信用卡)》,被告游军威自愿提供反担保,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谭记贸易所垫付的全部款项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至还清所有垫付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止。2013年8月26日,案涉车辆在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进行登记(车牌号为浙K001**)。农行之江支行将款项汇入被告吴燕琴指定的账户(户名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19-010101040033478)后,被告吴燕琴未按约还借款本息,原告谭记汽贸从2014年10月23日开始履行担保义务,至2016年11月23日共计20次为吴燕琴垫付款项,合计金额71636元(垫付款具体日期及金额附后)。原告代偿后经催讨两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故委托法律工作者诉至本院,并支付代理费3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燕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7163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各笔垫付款垫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二、被告游军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42元,由被告吴燕琴、游军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武文人民陪审员  华建新人民陪审员  骆云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迪?垫付款情况表序号垫款日期垫款金额序号垫款日期垫款金额2014年10月23日2016年3月22日2015年4月3日2016年4月25日2015年5月27日2016年5月20日2015年6月23日2016年6月22日2015年7月23日2016年7月22日2015年8月21日2016年8月23日2015年9月23日2016年9月22日2015年10月26日2016年10月21日2015年11月24日2016年11月23日2016年1月22日2016年2月23日合计71636·?PAGE?4?··?PAGE?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