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支行与陶傅、李玲、吴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支行,陶傅,李玲,吴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支行。被执行人:陶傅。被执行人:李玲。被执行人:吴根英。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支行与被执行人陶傅、李玲、吴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802执15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