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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河口森力农资有限公司、邓绍云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口森力农资有限公司,邓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河口森力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的码:91532532MA6K5TCP3G。住所地:云南省河口县坝洒农场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李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邓绍云,男,1971年6月10日生,瑶族,金平县人。本院在执行河口森力农资有限公司与邓绍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532执1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钟雪婷审判员黄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盘   小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