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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志中与于建国、孙业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中,于建国,孙业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528号原告:王志中。被告:于建国。被告:孙业广。原告王志���与被告于建国、孙业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由高密百家置业推荐的一手房“吉祥小区2单元201室”,与被告于建国签订了购房合同,于建国收取原告定金1万元整。于建国承诺首付5万元,余款10万元被告从银行贷款。声称此房是一手房,办理一手房手续,可以办过户手续。但是,过不多久,于建国的合伙人孙业广出面说,被告无法从银行取得10万购房贷款,要求原告用现金交房款。原告是相信能贷款才购买合同标的房屋,不能贷款合同无法继续。后被告未通知原告,就将合同标的房屋卖给了别人。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法调解,被告拒不返还原告的1万元定金。请求法院依鲁(2013)297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购房定金。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建国、孙业广返还原告王志中定金8500元(定金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1500元),于2017年11月2日前付清;二、原、被告其他无争执;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