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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8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815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赵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8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88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