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石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刑初41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石平,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6月25日减余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7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石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敬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张石平来到我市兴业街海博投资有限公司二楼经理办公室,在柜子里盗得国酒香系列贵烟两条、软中华香烟9包、东海牌香烟一条。经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市公司营销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贵烟、中华软盒、东海牌卷烟零售指导价分别为:100元/包、70元/包、26元/包。综上,被盗香烟价格合计为289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盗香烟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石平的供述和辩解,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市公司营销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石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石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石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张石平到蚌埠市兴业街海博投资有限公司二楼经理办公室,在柜子里盗得国酒香系列贵烟两条、软中华香烟9包、东海牌香烟一条。经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市公司营销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贵烟、中华软盒、东海牌卷烟零售指导价分别为:100元/包、70元/包、26元/包。综上,被盗香烟价值合计为2890元。另查明: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石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被盗香烟照片,证人方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石平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石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石平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石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郭德峰人民陪审员 朱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生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