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彭艳芹与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芹,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2646号原告彭艳芹,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巴彦县。被告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东,公司总经理,现不知去向。被告张岩,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兴隆国税局干部,现下落不明。原告彭艳芹与被告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信息不详,被告张岩身份信息不详且下落不明,二被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艳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退还给原告彭艳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