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5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卓越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卓越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5890号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1310室。法定代表人:孙秀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卓越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创业街光谷时代广场B座5楼。法定代表人:张东辉。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卓越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赵云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弘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