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民初107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87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已成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合,并且被告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多次婚内出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离婚以感情破裂为法定条件,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阐明对于离婚的观点。原告应出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但原告未能如此,本庭考虑维护双方夫妻感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诗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