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庭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庭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程庭德,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红旗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庭德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881执2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