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鹏与杨连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杨连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554号原告:陈鹏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杨连胜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陈鹏与被告杨连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陈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鹏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