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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恒新与王鑫、王光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恒新,王鑫,王光学,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2376号原告冯恒新,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王鑫,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王光学,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城关镇南关村新村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恒新诉被告王鑫、王光学、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恒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恒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恒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恒新承担。审判员  崔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