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恒新与王鑫、王光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恒新,王鑫,王光学,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2376号原告冯恒新,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王鑫,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王光学,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城关镇南关村新村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恒新诉被告王鑫、王光学、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恒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恒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恒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恒新承担。审判员 崔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