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段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2011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段木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李方辰与段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木平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绪末 关注微信公众号“”